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2024年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號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氣象安全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湖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確定、氣象災害防御和監(jiān)督檢查等氣象安全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fā)生氣象災害時,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fā)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及時協(xié)調、解決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氣象主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制度,會同行業(yè)主管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教育、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yè)、市場監(jiān)管、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以及通信、電力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yè)、領域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預案編制、應急演練、人員培訓、隱患排查等予以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條 確定重點單位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數(shù)量適當,聚焦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單位,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挝凰巺^(qū)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ǘ﹩挝凰幍牡乩砦恢?、地形、地質、地貌、環(huán)境等條件;
?。ㄈ﹩挝坏墓ぷ魈匦约捌鋵洕鐣l(fā)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ㄋ模﹩挝辉馐軞庀鬄暮r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ㄒ唬┩ㄐ?、電力、供水、燃氣、廣電、公共交通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yè)單位;
(二)學校(含幼兒園)、醫(yī)療衛(wèi)生單位和商場、旅游景區(qū)、大型游樂場所、體育場館、會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從事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yè)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ㄈ┯卸居泻?、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
(四)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單位;
?。ㄎ澹┐笾行退畮?、大型林場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V山、重點尾礦庫或者正在生產的尾礦庫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ㄆ撸┦〖壱陨衔奈锉Wo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ò耍┢渌驓庀鬄暮θ菀自斐奢^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fā)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擬定重點單位名錄。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qū)),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向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擬定重點單位名錄。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單位曾經發(fā)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列入擬定重點單位名錄。相關單位認為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申請列入擬定重點單位名錄。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擬定重點單位名錄進行評審,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列入重點單位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評審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費用。
第九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產品的生產單位,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直接列入重點單位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十條 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根據(jù)氣象災害防御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實行動態(tài)管理,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重點單位的地理位置、行業(yè)屬性、規(guī)模等發(fā)生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重點單位或者行業(yè)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核實后,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將其移出重點單位名錄并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重點單位發(fā)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重點單位設置氣象監(jiān)測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氣象行業(yè)標準,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監(jiān)測數(shù)據(j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及職責,確定至少一名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建設和維護氣象災害防御必需的設施、設備,主動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氣象災害發(fā)生后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災情及處置情況。
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M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實氣象安全管理責任;
?。ǘ┙M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定期巡查、災情報告、設施維護、宣傳培訓等工作,建立健全氣象安全管理檔案;
?。ㄈ┰跒暮π蕴鞖庥绊懟蛘邭庀鬄暮Πl(fā)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ㄋ模┓伞⒎ㄒ?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協(xié)助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組織開展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具體負責與單位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聯(lián)系。
第十四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jù)本單位的特點開展定期巡查。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及防御措施的落實情況;
?。ㄈ庀鬄暮︻A報預警信息接收、傳播情況;
?。ㄋ模庀鬄暮Ψ烙O施、設備的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ㄎ澹┢渌枰膊榈膬热荨?/p>
定期巡查應當如實記錄巡查信息,記錄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根據(jù)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標準規(guī)范或者防御指南,及時采取防御措施。
下列類別的重點單位應當采取以下重點防御措施:
(一)通信、電力、供水、燃氣、廣電、公共交通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冰凍、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做好排澇、防寒、防凍、防風和防雪災準備,增加對災害隱患點、風險區(qū)的檢查和排查頻次。
?。ǘ┤藛T密集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冰凍、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向受影響區(qū)域的人員發(fā)出警示,對各類建(構)筑物特別是大跨度框架結構建筑物、棚屋進行巡查排查,適時關閉相關區(qū)域,及時疏散人員,并向因天氣原因滯留的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或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ㄈ┪kU物品類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或者雷電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停止戶外作業(yè)、切斷危險電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時調整生產作業(yè);接收到高溫預警信號時,應當對生產、儲存、裝卸設施和運輸工具采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作業(yè)。
?。ㄋ模┰诮üこ讨攸c單位接收到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加固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設備的安全防護;接收到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時,應當停止戶外高空作業(yè);接收到暴雨(雪)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及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采取加設臨時排水措施,對地下工程施工要嚴密監(jiān)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撐體系位移變化;接收到暴雨(雪)紅色預警信號時,應當停止戶外作業(yè)。
?。ㄎ澹┑V山、尾礦庫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冰凍、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做好排澇、防寒、防凍、防風和防雪災準備;大中型水庫、大型林場等重點單位在接收到暴雨(雪)、連晴、干旱、高溫、大風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做好防汛抗旱和森林火災應急準備。
?。┦〖壱陨衔奈锉Wo、國有文物收藏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冰凍、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適時關閉場館、組織人員避險,采取措施保護文物不被損毀。
第十六條 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挝换厩闆r和易受影響的主要氣象災害種類,防御重點部位;
(二)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應急管理人的相關資料;
(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巡查辦法等制度文件;
(四)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演練、知識培訓等開展情況記錄;
?。ㄎ澹庀鬄暮﹄[患排查、整改情況記錄,防御設備、設施的檢修記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庀鬄暮Πl(fā)生及應急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行業(yè)主管等相關部門對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情況進行年度聯(lián)合檢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庀鬄暮Ψ烙ぷ髦贫冉ㄔO情況;
?。ǘ庀鬄暮鳖A案制定和應急演練、知識培訓開展情況;
?。ㄈ├纂姺雷o等防御設施、設備檢測和日常維護情況;
?。ㄋ模庀鬄暮Ψ烙ㄆ谘膊楹碗[患排查、整改情況;
(五)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情況;
(六)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及災情上報情況;
?。ㄆ撸庀蟀踩芾頇n案建立情況;
?。ò耍┓伞⒎ㄒ?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應當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檢查或者抽查結果應當依法公布。對檢查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鼓勵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依照標準規(guī)范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價。
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為優(yōu)化信貸業(yè)務、承保理賠及核定保險費率的參考依據(j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