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愛平委員:完善破產財產解封處置機制 提升破產管理工作質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statesmanwelt.com 發(fā)布時間: 2024-03-11 08:27 【字體:

  3月9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湖南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lián)合會監(jiān)事長,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袁愛平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要在重大復雜的破產案件司法實踐中,完善破產財產解封處置機制,推行“首封法院將破產被執(zhí)行人財產直接移交管理人”或“破產受理法院自動獲得破產財產處置權”等模式,提升破產管理工作的質效。

  當前,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管理人依法享有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的權利,但不解除財產上的現(xiàn)有查封,管理人始終無法實際管理、處分財產。對此,袁愛平建議,參照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huán)境創(chuàng)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優(yōu)先推行以下兩個模式:

  一方面,推行“首封法院將破產被執(zhí)行人財產直接移交管理人”的模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首封法院擁有處置權,那么應當將首封法院移交處置權也視為首封法院處置資產的一種方式。例如,針對銀行賬戶等非登記動產,可以考慮直接由首封法院將財產移交管理人處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劃銀行賬戶資金至管理人受監(jiān)管賬戶等。

  另一方面,是推行“破產受理法院自動獲得破產財產處置權”的模式。對于登記在破產企業(yè)名下的資產,明確所有處置權自動歸屬破產受理法院,破產受理法院依法享有優(yōu)先于所有查封法院或其他機構的處置權,可以依法直接處置資產,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裁定解封破產企業(yè)資產的所有保全措施、根據資產處置情況裁定過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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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湖南日報      責任編輯: 朱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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